2008年8月1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自个儿的房屋能否出租谁说了算?
村民状告村委会侵权,法院支持村民行使权利
林劲标

  村民想把自己的房屋租给别人,村委会却说什么也不肯,还拿出村规民约撑腰。这些村民觉得,村委会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把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那么,究竟是村规民约“厉害”还是村民有理呢?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侵权纠纷系列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郊边村民委员会不得妨碍原告江某等9位村民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出租。

  村民:
  不能决定自己的房屋能否出租
  江某等9位村民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环市郊边村(前身为郊边管理区)新村的房产是1991年1月2日经批建报建的农村住宅,其土地所有权人为环市郊边股份经济联合社。法院审理查明,郊边村委会在2006年5月曾张贴《公告》,内容称,村民代表大会已表决通过了原郊边管理新村房屋不准出租、办厂、经营店铺及饲养三鸟等用途的规定,并要求现在新村房屋有上述情形的,于同年5月20日前自行清理。逾期的,郊边村委会将实行封闭式管理,屋主及其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经核实后办理出入证方可出入。外来人员不得在新村房屋内租住,否则按村规民约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江某等9位村民因无法为租户办理出入证,无法自由将房屋出租他人,以郊边村委会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要求排除妨碍。
  
  村委会:
  这是民主决策
  法院查明,2006年5月13日,郊边村民委员会按照《郊边村民自治章程》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原郊边管理区新村房屋是否可以出租进行表决,应到会代表37人,实到34人,其中17人不同意出租,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公告》。而郊边村委会前身原环市郊边管理区曾于1992年制定了《关于新村规划建设补充规定》,明确“新建房后一律不准出租、办厂、养三鸟等,违者按章处罚”,1993年制定的《重申明确关于新村规划建设补充规定》又再次重申了上述规定。
  庭审中,被告郊边村委会辩称,江某等9位村民是在承诺同意遵守房屋不能用于出租、出卖的新村规划规定的前提下才能申请宅基地的,而如今他们反悔,违背了诚信原则。而且,上述规定是村民代表的民主决策行为,是村民依法自治的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大多数村民的意愿。郊边村委会有权行使村民自治管理中的物业管理行为,禁止闲杂人等进入小区。

  法院:
  村规民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七)项“涉及村民利益的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郊边村委会根据村民代表大会于2006年5月13日对宅基地的使用进行表决结果作出《公告》等文件,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是村规民约。
  本案中,村民对于宅基地的自由房屋拥有完整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法定权利。而郊边村委会制定的《公告》、《关于新村规划建设补充规定》、《重申明确关于新村规划建设补充规定》等文件中关于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实际上剥夺了村民上述法定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故郊边村委会制定的决定或决议因其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关于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因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妨碍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的规定,法院支持了江某等9位村民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郊边村委会排除妨碍。
  据《人民法院报》